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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合肥市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0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6.02.07
【实施日期】 1996.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合肥市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1996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 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皖政[1994]53号 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是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考核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经营者业绩,落实企业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保障经营者利益的种资产管理方式。
  三、凡已完成清产核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均应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四、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国资、劳动等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五、在投资主体试点中,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被确定为投资主体(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等)的法人代表,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六、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主要考核指标(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职工收入);
  3、其他考核指标(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企业管理、新产品销售率、资金回笼率);
  4、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5、企业经营者的报酬;
  6、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8、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经营者的责任期由企业与主管部门商定,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八、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主要考核指标
  期末所有者权益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2.实现利润增长幅度
  3.本企业职工人均收入增长幅度
  (二)其他考核指标
  某项经济效益指标报告期数值
  1.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权数)÷总权数
  该项指标全国标准值
  2.企业管理
  主要考核质量管理、资金成本管理、基础管理、现场管理。
  新产品销售收
  3.新产品销售率=────────×100%
  销售收入总额
  新产品:投产两年内经鉴定的新产品。
  当期销售收入-当期应收货款
  4.资金回笼率=──────────────×100%
  当期销售收入
  以上各项考核办法,由市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另行下发。
  九、在考核过程中,应扣除以下不可比影响因素:
  1.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或职工募股增加的资本金;
  2.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
  3.因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4.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5.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6.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7.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减少的资本金或利润;
  8.财政用于弥补及调整企业年度亏损而增加的资本金。
  9.因少提折旧而增加的利润。
第四章 资产经营者报酬
  十、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经营者一律实行年薪制。
  十一、经营者年薪,是指经营者在一年内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经营者的年薪由年基本收入(年基薪)和年风险收入(风险薪)两部分组成(见附件一:考核计算方法)。
  十二、经营者年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以及本地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以其它考核指标确定的K值进行修正。年基薪挂钩倍数,根据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和净资产确定。
  十三、经营者风险收入由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职工人均收入的增减幅度确定,(亏损企业以当年扭亏责任状确定的控亏指标为考核基数,达到控亏指标的,视同实现利润为零,超额完成的,视同利润增长,达不到的视同利润减少)。其中资产增值保值、实现利润各占40%,职工人均收入占20%。指标的增减幅度按年度 环比计算。风险收入最高不得超过经营者基薪的两倍。企业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内的,风险收入最高不得超过基本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时,应取消经营者风险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十四、经营者年基薪的支付,按本人基本收入(基本工资、本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性补贴、企业职工人均奖)分月预付,年终决算兑现;经营者及其合作者的年全部收入,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经营合作者的收入为经营者收入的0.6-0.9,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五章 经营者风险抵押
  十五、经营者及其合作者必须按企业净资产的规模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见附件二:风险抵押金交纳参照表),其中经营者交纳额不得低于应交纳额的25%。经营者风险收入为负数时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够抵扣时,扣减当年基本收入,直至经营者及其合作者收入为当年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止。
  十六、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存储,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 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期末结算后,连同风险抵押剩余本金一并归还交纳者本人。被扣减的风险抵押金作为本企业的盈余公积金,扣减后抵押金不足部分,应及时补齐。
第六章 组织实施
  十七、此项工作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国资、劳动及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八、资产经营责任期初,主要考核指标基数的确立,应由企业提出初步方案, 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国资、劳动部 门核定。则上以上年实绩为依据,经营状况波动大的,也可以前三年平均数为依据。
  十九、大、中型企业(含经营者由经委负责管理的小型企业)在签订责任书时,甲方为企业主管部门,乙方为企业,见证方为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国资局等部门,其中大型企业市委组织部参加见证;小型企业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商定指标 并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报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国资局备案。企业在上报资产经 营责任方案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
  二十、对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年度考核兑现,以年度财务决算审查确认的结果为依据,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财政、国资、劳动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经营者收入兑现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年度兑现原则上一季度要全部完毕。责任期末的考核兑现,必须根据社会中介 机构审计结果确定,如发责任期内有弄虚作假者,应追回所得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二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及市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2.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3.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4.滥用职权,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十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降职、撤职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2.利用职权私分或侵占国有资产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的;
  4.不如实反映经营实绩特别是造成虚盈实亏的;
  5.其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侵害的。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四、遇有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中止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考核计算方法;
  二、风险抵押金交纳参照表;

  附件一:
考核计算方法


  1.经营者的年全部收入(年薪)=基本收入+风险收入
  2.经营者的年基本收入=(本地区职工人均收入×30%+本企业职工人均收 入×70%)×(1+M×K)
  其中:M-年基本收入挂钩倍数
     M=D×30%+E×40%+F×30%
     D-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年基薪挂钩倍数
     E-按实现利税计算的年基薪挂钩倍数
     F-按净资产计算的年基薪挂钩倍数
     D、E、F数据见下表:
  年薪挂钩倍数计算表

┌──────┬───────┬──────┬──────┬──────┬─────────┐
│销售收入  │ D      │ 实现利税 │ E     │ 净资产  │ F        │
│      │       │      │      │      │         │
├──────┼───────┼──────┼──────┼──────┼─────────┤
│ 5亿元以上 │ 3.5     │5000万元以上│ 3.5    │5000万元以上│ 3.5       │
│      │       │      │      │      │         │
├──────┼───────┼──────┼──────┼──────┼─────────┤
│      │ A-10000  │ 1000   │ B-1000  │ 1000    │ C-1000     │
│ 1亿-5亿元 │2.5+──── │ -    │2.5+─── │ -    │2.5+ ──────│
│      │ 40000    │ 5000万元 │ 4000   │ 5000万元 │ 4000      │
├──────┼───────┼──────┼──────┼──────┼─────────┤
│ 1亿元   │ 2.5     │ 1000万元 │ 2.5    │1000万元  │2.5        │
│      │       │      │      │      │         │
├──────┼───────┼──────┼──────┼──────┼─────────┤
│ 500    │ A-500    │ 50    │ B-50   │0      │ C        │
│ -    │0.5+── ×2 │ -    │0.5+──×2│ -    │0.5+───×2  │
│ 10000万元 │ 9500    │ 1000万元 │ 950    │ 1000万元 │ 1000      │
├──────┼───────┼──────┼──────┼──────┼─────────┤
│500万以下  │ 0.5     │ 50万以下  │ 0.5    │ 零以下  │0.5        │
│      │       │      │      │      │         │
└──────┴───────┴──────┴──────┴──────┴─────────┘

  注:1.A、B、C分别为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净资产实绩。
  2.亏损企业实现利税额,按下办法计算:达到当年控亏指标时,视同实现利润为零,超额完成的,其超额部分视同利润增长。
K-为年基薪修正系数,由四项其它考核指标确定(0.7≤K≤1)。
  计算方法如下:
  K=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实际完成增(减)率折合打分×35%]+企业管理 [各项考核综合得分×35%]+新产品销售率[实际完成增(减)率折合打分×20%] +资金回笼率[实际完成增(减)率折合打分×
  3.经营者风险收入(年风险薪)=经营者年基本收入×[保值增值率较上年增 (减)%×40%+实现利润较上年增(减)%×40%+职工人均收入较上年增(减) %×20%]×3

  附件二:
风险抵押金交纳参照表

上年度净资产额(万元) 应交纳风险抵押金(万元)
50以下            2
50-100            3
100-500            4
500-1000           5
1000-2000           6
2000-5000           7
5000-10000          8
10000-20000          9
20000-50000          10
5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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