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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1995]第7号
【发布日期】 1995.01.09 【实施日期】 1995.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办法
(合政[1995]第7号 1995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推动住房制度的改革,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合肥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信托管理。
  第三条 信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是指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房屋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代为经营管理的行为。托管内容包括代管理、代修缮和代收租金。
  第四条 被托管的房屋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仍属委托方。
  第五条 房屋托管应遵循“专业经营、统管统修、合理负担、方便用户、自愿托管”的原则。
  第六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是本市房屋托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托管
  第七条 单位大院内的各类房屋,单位有条件的可成立托管管理机构,并报市房地产局备案;无条件的应委托社会托管管理机构管理。
  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实行物业管理(管理办法另定)。
  一幢房屋有多家产权的,应委托托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托管的房屋必须产权清楚无纠纷,委托方应填写《房屋信托管理委托书》,并向受托方提供托管房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受托方接受《房屋信托管理委托书》后,须会同委托方对拟托管的房屋进行查勘和技术鉴定。对存在危及安全、影响使用功能等问题,由委托方负责修缮后托管;委托方无修缮能力,可委托受托方修缮。
  第十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须签订《房屋信托管理合同书》,并报市房地产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代收租金:
  (一)托管出租房屋的租金,按出租方与受租方双方签订契约的租金标准收取;
  (二)房屋托管前因承租方与委托方存在纠纷,造成托管后拒交租金,或因调配、换房发生空闲房,其租金由委托方负责;
  (三)房屋托管后,因管理或小修养护不当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而发生拒交租金的,由受托方负责;
  (四)所收的租金扣除托管管理经费、小修养护费后为委托方所有。
  第十二条 代维修:
  (一)托管房屋按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进行维修;
  (二)托管的房屋因原房屋施工质量或设计原因造成的结构破坏,由委托方负责;
  (三)托管期间因维修或养护不善,影响房屋使用,由受托方负责;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和其他损失的,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五)托管期间房屋及其内部设备因承租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维修费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三条 托管房屋,如需大修、中修、综合维修、翻改建或装修,由受托方提出修缮和预算方案,征得委托方同意后,维修费用由委托方按实支付;公用设施部分的维修费用按产权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托管房屋发生调配、换房、分户、过户,委托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
  第十五条 托管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商定,市房地产局和市物价部门根据情况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托管期间,委托方要求退管、出卖、转让和改变房屋用途,按《房屋信托管理合同书》有关条款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托管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托管房屋或房屋自然灭失,合同自然终止。
  委托方应定期对托管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属危房的,受托方有权解除托管合同。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局对房屋托管经营管理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凡从事房屋托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房地产局申请登记,由市房地产局,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房屋信托资质证)和《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房屋信托许可证),凡无《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托管业务。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单位按其人员素质、专业管理能力和资金分为三个资质等级(具体标准附后)。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须在资质审定二年后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均须在变更之日后十五日内报市房地产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信托管理委托书》、《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由市房地产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托管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局予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一)未办理《房屋信托许可证》而进行房屋托管业务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托管业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的;
  (四)分立、合并、撤销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五)托管期间内因经营不善造成房屋严重损坏和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不得将房屋委托给无《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托管。
  第二十七条 凡降低资质等级的房屋托管经营管理单位,二年后方可申请恢复资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单位。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所有上岗的查勘员、房管员、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本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一级资质单位可承接各类房屋的托管业务。
  (二)二级资质单位。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所有上岗的查勘员、房管员、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本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二级资质单位可承接12层以下、21米跨度以内的各类房屋的托管业务。
  (三)三级资质单位。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所有上岗的查勘员、房管员、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本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三级资质单位可承接7层以下、15米跨度以内的各类房屋的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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