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0〕第145号
承友明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兼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人)
承友明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马鞍山市(1人)
房梁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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