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4.10.22
【实施日期】 1994.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使用本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科研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三项经费的审批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市科技三项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按财政支出的1%于每年五月份、十月份分两批划拨给市科委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经
(二)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的回收款。
市科委应在银行设立科技三项经费专户,实行专项存储和管理。
第五条 承担下列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
(一)科研攻关;
(二)重点科研;
(三)成果推广;
(四)新技术、新产品(试制)开发;
(五)软科学研究;
(六)筹建有关科技基金;
(七)其它列入市以上科研计划。
第六条 向市科委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其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发展规划;
(三)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新颖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立项原则选择项目,填报科研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材料,经其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科委。市科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年度科技三项经费的总额,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草案,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科委于每年五月底前下达全市科研项目计划。
第八条 经批准取得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而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单位,应与市科委签订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科技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经费使用形式(有偿或无偿)、使用期限、回收经费的方式及金额、项目应达到的经济或技术指标、项目验收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九条 本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作用,应主要采取有偿使用(包括全部有偿、部分有偿或有偿有息)方式,也可实行无偿使用方式。有偿部分的经费由市科委委托开户银行按照批准科研项目计划分期负责发放,并监督回收。无偿部分的经费由市科委按照科研项目计划分期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用的单位可将经费于下列开支项目:
(一)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用。包括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设备购置、加工、安装、调试、化验测试和计算机等费用;
(二)研究(研制)材料及样品费用。包括元器件、原材料、化学试剂、消耗性材料、样品样机购置等费用;
(三)专用业务费用。包括图纸资料、调研、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论证、鉴定及人员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与其它项目合并。如需修改、调整项目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审查同意,签订补充合同。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技术问题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报告,报市科委审批;
(三)经批准终止或撤销合同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清理决算。用科技三项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试产品以及结余款项,必须专项报市科委审查批准,按市科委的批复处理;
(四)调整更换的新项目不再追加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三项经费应按照科技三项经费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专项核算,并严格按合同预算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 承担计划项目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科委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资料或报表。
市科委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将上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应有结题。结题的形式为鉴定、评审、验收、终止、撤销等。结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验收。
第十五条 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时,须同时作出财务总决算报市科委审核。无偿拨给的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的余款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财产报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其它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合同载明有偿使用部分的经费,由市科委按照合同规定的回收贷款的方式委托银行回收、划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经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罚金。如无故终止合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科技三项经费,或不按规定报送务等报表的,市科委除可撤销项目、终止拨款、收回已拨的全部款项外,可取消其三年的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并按合同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