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0〕第183号
张明等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兼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宿州市(1人)
张明 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2人)
许鹏 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
陆娟 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