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0〕第268号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
本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你们提交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材料。
经审核,你们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
二、住所为合肥市潜山路588号卓誉中心23层。
三、注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