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9]桂请字第20号
【发布日期】 2009 【实施日期】 2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者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批复
(〔2009〕桂请字第20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2009年4月13日《关于死者家属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请示函》(〔2009〕桂市中法函第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既不应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