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0〕第379 号
王鑫宇、刘敏龙、黄阳: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们的该项申请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21日
抄送:宿州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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