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2号
当事人:蒋某,男,身份证号341102********1010,住滁州市南谯区龙蟠汇景小区*幢*单元*室,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10787342。
2019年10月2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蒋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蒋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已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8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蒋某,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蒋某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蒋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1月13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蒋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