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7号
当事人:郑x,男,身份证号340504********0213,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湖东一村*栋*号,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610783822。
2020年9月2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郑x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郑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月21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5刑终19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x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5刑终196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6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郑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郑x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郑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郑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6月11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马鞍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