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罚决〔2021〕8号
当事人:郑xx,男,身份证号340802******0218,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枸杞山巷*幢*室,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910168423。
2020年12月1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8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xx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郑xx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8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郑x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郑磊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郑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郑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6月11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安庆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