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10号
当事人:韩x,男,身份证号342122********2291,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696号*幢*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710331688。
2020年1月20日,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2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行贿罪判处韩x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宣判后,韩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8月1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刑终23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韩x的判决。
上述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刑终231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6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韩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韩x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韩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韩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6月11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阜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