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世文、吴德春、王永安: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两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两淮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9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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