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78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黄露露等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1人)
黄露露 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1人)
黎巧珍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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