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 合肥市公安局关于醉驾犯罪案件若问题的会议纪要
【合公办【2018】806号】
2020-9-22
为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统一执法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致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问题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o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立案查处。
2、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香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3、犯罪炼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立案查处。
二、关于道路公共性问题
4、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具有“公共性”,可以认定为道路。
三、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
5、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俗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且未经改装,一般不应认定为机动车范畴。
四、关于刑事强制措施适用问题
(一)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情形
6、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以上,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三日,并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7、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20mg/100m之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道路等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管运机动车,校车,危险晶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公交车或接适单位员工交通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数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丰,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
(二)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情形
8、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20mg100m,且无本纪要第7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直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情形
9、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同,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块定予以逮捕;
10、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案,人民法院应当先决定逮捕,再中止审理。
五、关于不适用缓刑问题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适用级刑:
(1)具有本纪要第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m以上的;
(3)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六、关于案件快速办理问题
12、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一般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十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可采取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方式,一般在十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可采取集中开庭审理方式,一散按速裁程序在十日内审结。
13、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市政法委,市司法局
合肥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