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8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敏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阜阳市(3人)
刘敏 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
冯益玲 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胡婷婷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韩茹 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1人)
万和来 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四、池州市(1人)
杨倩倩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