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9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潘忠国等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1人)
潘忠国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郑正 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2人)
徐含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陶成 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