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0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沈鹏飞: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兼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合肥市
沈鹏飞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4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