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3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海涛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6人)
朱海涛 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
马兆东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李玉君 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
胡冠军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丁玲露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爱华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3人)
徐丹 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李磊 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
陈诺 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
三、宿松县(1人)
孙超 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