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6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吕晓华等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3人)
吕晓华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丽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江敏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1人)
张祥 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冯晓凤 安徽会峰(定远)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2人)
杨帆 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
贾迪楠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1人)
秦文砚 北京高朋(黄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