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92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明娟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
一、合肥市(4人)
李明娟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汪燕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邱海珍 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
曹兰兰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二、安庆市(2)
刘超武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柯和中 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