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20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娟等27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
一、合肥市(17人)
杨娟 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焕平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孙涛 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
凌刚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茜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唐大森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婕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张璐璐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郑晨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张月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宋鹏宇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明霞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
徐本池 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
向伟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晗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于天淼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京仕 安徽墨韬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2人)
张飘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蒋博文 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
三、蚌埠市(6人)
宋立新 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崔北军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唐启光 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
闫梅 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
向欣 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
李玉文 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1人)
于素雯 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1人)
周珂长 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