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21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超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
一、合肥市(5人)
刘超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洪涛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欣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郝玉龙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刘兵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2人)
马慧慧 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饶利利 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1人)
胡璟 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四、黄山市(2人)
周丰收 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
王革萍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