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21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洪泽等11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0人)
李洪泽 由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芳 由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
张勇 由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思敏 由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庞漂漂 由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小畔 由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程啸 由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
张少辉 由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雪 由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聪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池州市(1人)
徐勃 由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