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24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郑小明等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人)
郑小明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2人)
陈红菲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郭家荣 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方俊 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蒲一凡 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4人)
汪进林 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
邓莉 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
储鑫 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
叶平 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