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0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周宁等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3人)
周宁 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
凌晴蝶 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
任文昌 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李婉情 由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牛晓月 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阜阳)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2人)
张国强 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吴毛凤 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王洋 由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