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1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梦佳等1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0人)
李梦佳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詹剑锋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姜辉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董劲松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敏雁 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
韦蕾 浙江学优(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雅倩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钟威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勤犇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朱瑞 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1人)
吕英福 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