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5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志峰等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亳州市(1人)
许志峰 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陆文佳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1人)
杨婧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章贞艳 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