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5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窦雯静等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3人)
窦雯静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小刚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季硕 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凌晨 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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