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7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晓敏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3人)
朱晓敏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蔡蕊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聂挺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1人)
刘仙花 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刘美杉 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1人)
孙亦辛 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