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4.07.25
【实施日期】 1994.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合肥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暂行办法
(1994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重要服务收费标准的宏观调控,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和省政府皖政[1994]21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粳米、灿米、杂交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鲜菜、猪(牛)肉、鸡蛋、牛奶、食盐、食糖、酱油、豆制品、大众早点、普通面条、洗衣粉、牙膏、卫生纸、电冰箱、洗衣机、彩电、自来水、民用煤、煤气、液化石油气、煤油、普通商品房和房租、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以及市内公共交通、洗澡、理发收费。
第三条 粳米、灿米、杂交米、面粉、食盐、自来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油、房租、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和普通商品住宅房价格属国家定价。
民用煤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普通面条、食用植物油、猪(牛)肉、鸡蛋、鲜菜、大众早点、食糖、洗衣粉、牙膏、卫生纸、电冰箱、洗衣机、彩电实行差率控制(其中地产工业品出厂价实行提价备案制度)。
豆制品、酱油、牛奶价格实行提价备案制度。
普通洗澡、理发实行行业议定中准价加浮动差率管理。
第四条 在监审的品种中,凡属于国家定价的,需要调整价格时,要严格按照价格中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报批,不准擅自涨价,变相提价。其中属市中准的品种,在调价出台前由市物价局向省物价部门备案;属县中准的品种,价格调整要在出台前5天向市物价局备
第五条 属提价申报、差率控制的品种,需调价或扩大差率的,经营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物价局批准。物价部门要在报告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申报单位可自行调价。
第六条 实行提价备案的品种,经营者调高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市(或县)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列入监审范围的商品,本市、县内只准一道批发环节,不得转手倒卖,层层加价。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市场价格信息,由物价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予以传送,以对市场价格走势进行引导。
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列入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要建立正常的审价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者,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