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2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宛超林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3人)
宛超林 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
胡香环 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张颖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5人)
高智敏 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
张梦婷 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庞小艳 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王睿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石志浩 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李军生 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2人)
张旭 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
张静 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2人)
贾亚平 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
高杰 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六、铜陵市(1人)
潘雅瑞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