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3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方旭等27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7人)
方旭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陆阳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黄桃桃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伟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夏阳阳 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
刘曙光 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义 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丽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江旸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程静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张大雷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昭群 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
罗婧 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国庆 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征 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
戴静飞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包裕峰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陈琪 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许冠中 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3人)
王艳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
王翔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张易 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3人)
尤印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何寻 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
姚钰婷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六、黄山市(1人)
王豪 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
七、宿松县(1人)
石清 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