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5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隗巍等13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8人)
隗巍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叶子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奇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艳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时蔓利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朱春亚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何礼柏 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孙卫东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1人)
李本红 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2人)
夏熙祥 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
李梓楠 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1人)
詹仁应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1人)
杨婷 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