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6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玲等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人)
李玲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2人)
张梦翔 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
洪玉霖 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三、铜陵市(1人)
许光年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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