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6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胡玉茹等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兼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人)
胡玉茹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1人)
钱永辉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三、铜陵市(1人)
任亭亭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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