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6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袁登宇等1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0人)
袁登宇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李永军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陈孝影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琴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悦 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婷芸 浙江天禾(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文军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靓 安徽砼安律师事务所
刘玉婷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刘畅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4人)
柯望 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李尧 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杨新刚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薄莹 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
三、蚌埠市(3人)
刘聪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王进杰 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孙浩 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1人)
陈明 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
五、池州市(1人)
刘煜 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