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组织淫秽表演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9月26日)
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淫秽表演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办理组织淫秽表演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淫秽表演是指行为人策划、雇佣、招募、引诱、纠集、控制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视频渠道播放,并有观众观看的行为。
(一)所谓“淫秽表演”,是指露骨地表演性行为、暴露性器官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演出活动。常见的有裸体演出、脱衣表演暴露性器官、利用性器官进行表演、性交或者模仿性交表演、手淫、口淫及其他性行为表演等。出于教学、表现艺术等需要,组织有关介绍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演示活动,时装表演、人体彩绘等艺术活动,以及虽含少量色情内容,但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表现主题的有艺术价值的演出活动,不属于淫秽表演。
(二)对明知他人组织淫秽表演而安排表演,提供场地、设备,协助招引、组织观众,为视频直播提供技术操作以及有其他协助组织行为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组织者之外的一般服务人员、表演者、观众,不以犯罪论处。
(三)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以及参与表演者性别不影响本罪构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组织淫秽表演者依照《刑法》第365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在公共场所组织淫秽表演的;
(二)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者达3人(次)以上的;
(三)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观看的观众达20人(次)以上的;
(四)其他因组织淫秽表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组织淫秽表演者依照《刑法》第365条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
(二)组织淫秽表演规模大,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淫秽表演者达10人(次)以上,或者观众达50人(次)以上等情形;
(三)表演内容极其淫荡、严重违背人伦或者严重伤害表演者身体的;
(四)组织淫秽表演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视频渠道对外播出的;
(五)组织或对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单位组织淫秽表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第36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组织淫秽表演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单位组织淫秽表演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发文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