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七十九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