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89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雅丽等15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1人)
李婕 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
王旭 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
陈辰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叶心雨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吴雅丽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珂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贝贝 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曹 伟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国强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晔丽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杰 湖南旷真(合肥)律所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陈斐 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张维维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四、铜陵市(1人)
丁萍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1人)
王青云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