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8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毓男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5人)
王毓男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王永庆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李海蓉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刘紫良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霄 安徽知秋(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李玲玲 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