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8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倩玉等7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淮北市(1人)
张倩玉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杨洋 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1人)
叶六平 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四、铜陵市(2人)
倪婷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陶亚洲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2人)
辛小慧 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周智如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