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9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汪杰等2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7人)
汪杰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陈野然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石倩倩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张晨玥 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
李长玉 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
周磊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赵子文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杜晗 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
刘梦茹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文明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李海蓉 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魏楠楠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许逸薇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芳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成柱 北京浩天(合肥)律师事务所
贾穷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晓林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刘澍 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1人)
彭卓越 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1人)
王路瑶 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