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合旅[2015]13号
【发布日期】 2015.01.30 【实施日期】 2015.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旅游综合规定
合肥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旅游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旅[2015]13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作风,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积极创新监管工作模式,压实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全行业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有效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继续保持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合肥市旅游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30日
合肥市旅游局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推动旅游安全暗查暗访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暗查暗访工作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暗查暗访对象为合肥市县(市)区旅游局和本地区旅游行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暗查暗访内容
(一)全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县(市)区旅游局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开展行政执法、推动依法治理情况;
(三)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四)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五)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
(六)旅游行业内各级政府挂牌督办、新闻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七)事故调查处理和吸取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八)需要暗查暗访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不告知具体暗查暗访内容,临时通知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 每年组织全行业开展暗查暗访活动不少于2次。
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时段、阶段性重点工作或群众、媒体反映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可随机开展暗查暗访。
第七条 暗查暗访工作要由2名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携带执法证进行。根据需要,可抽调聘请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开展暗查暗访前应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暗查暗访目标,突出检查重点内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二)现场检查。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文字、影音记录,找准问题、查实隐患,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表》。
(三)监督整改。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组织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会同当地有关安全专业监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并责令责任单位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依法取缔和关闭。
(四)反馈督办。暗查暗访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督办意见。对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发《旅游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立即向其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发《旅游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责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督办落实结果。
(五)警示约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单位,要适时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严肃批评教育,帮助查找原因,督促吸取教训,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整改落实。
(六)媒体曝光。对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施行旅游安全“黑名单”制度,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第九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暗查暗访工作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录音、摄像、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提高现场检查能力,真正找准问题、查实隐患,确保暗查暗访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参加暗查暗访人员要规范言行,严明纪律,不得泄露与暗查暗访工作有关的信息,要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