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4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吕晓华等13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7人)
吕晓华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丁强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邵东明 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李结华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唐丹丹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韩莉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伍睿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陈飞 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范丽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2人)
陈旋 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
王社教 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1人)
钱丽 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
六、广德市(1人)
周章 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