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60202 【发文字号】 合人防办[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1.23 【实施日期】 2015.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防办关于对原安徽开元轮胎公司地块内早期人防工程处理的意见
(合人防办〔2015〕8号)
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报告》悉。经查阅相关资料,原安徽开元轮胎公司地块内(长江东路以南、东一环以东)的早期人防工程建筑面积3103㎡。2015年1月15日,我办会同你单位、瑶海区人防办等部门一起进行了现场勘察。现就该早期人防工程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单位在拆除该地块地面建筑时,应将其早期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风竖井等予以保留,并做好标识和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原安徽开元轮胎公司地块内的早期人防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土地开发一并处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其进行依法拆除,并按同面积、同等级进行同步修建或按同面积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合肥市人防办(民防局)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