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60202 【发文字号】 合人防办[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01.23 【实施日期】 2015.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防办关于对原安徽氯碱化工地块内早期人防工程的处置意见
(合人防办〔2015〕6号)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处置人防坑道和防空警报器的报告》悉。经查阅相关资料,原安徽氯碱化工地块内的早期人防工程约2800㎡。2015年1月15日,我办会同你公司武装部、瑶海区人防办等部门一起进行了现场勘察。该早期人防工程有口部4个,通风竖井4个,部分出入口和通风竖井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现对原安徽氯碱化工地块内早期人防工程的处置意见答复如下:
一、鉴于原安徽氯碱化工厂区内所有生产装置已全部停产,即将拆除。根据人防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该地块的土地尚未收储出让前,此处的早期人防工程仍由你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鉴于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请你公司立即封闭敞开的通风竖井,加固出入口门窗,在出入口和通风竖井位置设置标识、标牌(由瑶海区人防办提供),并加强安全巡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在拆除地面建筑时,将早期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风竖井等予以保留,以便后期对该早期人防工程进行处理。
三、该地块的早期人防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土地开发一并处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其进行依法拆除,并按同面积、同等级进行同步修建或按同面积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合肥市人防办(民防局)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