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法[2015]7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实施日期】 2015.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食药监法〔2015〕7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66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制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推行范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三统一”管理范围。市政府法制办是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市局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统一编号,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局政策法规处是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报送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实施程序
(一)初步审核
办件单位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将纸质文本1份、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表》)提供给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办件单位提交局领导集体审议形成审议结论(附件3:《行政规范性文件局领导集体审议意见表》)。
(二)报送登记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局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报送登记前,办件单位需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4份、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审议材料等。
市政府法制办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的,由局政策法规处通知办件单位补齐材料,材料补齐后,局政策法规处按要求补报。
(三)审查编号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局申请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市局;需要修改的,市政府法制办出具审查意见函,由办件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由局政策法规处重新报送;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依据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登记。
(四)统一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后,局政策法规处通知办件单位按照文件制发程序印发,并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站统一公布。
办件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原件一式4份(含电子文本)交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原件一式3份(含电子文本)。局政策法规处留存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原件。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行“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意识,确保“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凡未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市政府法制办将对落实“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3. 行政规范性文件局领导集体审议意见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
办件单位
征
求
意
见
情
况
部门
意见和建议
意见汇总情况
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文件名称
办件单位
申请时间
起
草
说
明
及
制
定
依
据
办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策法规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局领导集体审议意见表
文件名称
办件单位
审议时间
主持人
参加人员
集
体
审
议
意
见
审议结论
局领导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