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8
【实施日期】 2015.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合政办〔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保障困难群众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基本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可申请法律援助事项,除《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以外,增加下列事项:
(一)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
(二)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三)军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四)离婚纠纷中请求分割的财产主要用于申请人维持生活、医疗及其他急需用途的;
(五)服刑人员因婚姻关系提起诉讼或被诉的;
(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的;
(七)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医患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宅基地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环境污染遭受人身损害或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