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合工商[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7 【实施日期】 2015.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合工商〔2015〕2号 2015年1月7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解决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促进相关行业的规范发展,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把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作为2015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通过宣传、教育、处罚、曝光等方法,坚决查处生产、销售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整治重点,重点查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宣称经检测机构检测,而实际未经检测的;2.宣称的检测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3.隐瞒检测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检测环境、检测时限,而只宣传检测得出的数据的;4.突出宣传某项数据,误导消费者的;5.未取得检测机构认证,擅自宣传认证的;6.只检测产品的局部部件或某项部件功能,如过滤网、滤芯等,却宣称商品经检测具有同等功能的;7.伪造、虚假标注、虚假宣传产品及其部件产地的;8.未经检测或没有科学依据宣传商品适用于特定人群的;9.未经检测或没有科学依据宣传商品具有治疗、保健等功效的;10.虚标商品性能、获得的荣誉、企业规模及专利的;11.无科学依据夸大空气、水污染损害后果,造成消费者恐慌,误导消费者的;1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资质生产商品的;13.仿冒、假冒他人知名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或姓名,造成消费者误认的。
三、步骤安排
(一)公告宣传及摸底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31日)。各县(市)、区要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的公告》,公告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并要求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要积极向相关经营者宣传《公告》的内容和要求,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经营者自查自纠阶段,要加强行政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依法从轻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本辖区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生产者、经营者主体情况、网上网下经营情况、宣传及标识情况的调查了解,并积极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31日)。各单位加强市场检查,对前一阶段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拒不改正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对前期已经进行处罚仍不改正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总结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15日)。各单位要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梳理,集中宣传报道执法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规范市场、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形成组织、实施、宣传、督导的有机衔接,制定措施,强化责任,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二)突出重点难点。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商品,检查中面临标准分类复杂、指标项多等问题,查处存在一定困难。要加强与有关技术检测、认证单位合作,突破难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执法办案。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案件查办为切入点和突破口,依法查处一批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强对执法资源的统筹调配,充分发挥工商系统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案件线索,扩大案件来源,进一步提升专项行动执法效能。同时要加强网上市场和网络宣传的监管,对辖区内生产者经营者要从实际经营追踪到网上经营和宣传,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整治。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单位要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提高专项行动的社会公众知晓程度和参与程度,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重大情况和重大案件,随时报告。要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准确地上报专项执法行动进展和成果。
各单位于2015年4月8日前,将工作总结、工作建议、典型案例等一并上报市经济检查执法局(联系人:王安云,电话:65602703)。